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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甲合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合,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好又多超市仓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路**巷37号。2019年月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合在中山市**镇谎称可以帮忙办理**镇**小学的学位,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0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某甲合拒不退还上述款项,且删除被害人微信。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合家属代其退还人民币8000元给被害人罗某其,并取得谅解。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合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是中山市**镇**房地产公司员工,可以帮忙以优惠价购买**镇**花园、**华府楼盘的商品房,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7万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某甲合拒不退还上述款项。同年12月5日,经公安人员传唤,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李某甲合到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合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合第1次诈骗犯罪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合如实供述第二次诈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合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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