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市**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住哈尔滨市**区**大道**栋**单元**室。2019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押解回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吴某某办理哈尔滨市社保局的工作,被害人于某某的爱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区**街建设银行**分理处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汇款人民币25万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范某某办理黑龙江省人社厅的工作,被害人范某某将钱交给徐某某,2017年3月14日,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汇款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邵某某办理哈尔滨市团委的工作,被害人邵某某将钱交给徐某某,徐 某某两次将人民币28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被告人李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有能力办理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范某某、邵某某共计人民币63万元。赃款已被挥霍。
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从东风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表、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钱款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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