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01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关系人“游某某”,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编造与之微信对话内容,以能帮忙处理教师工作调动事宜,骗取何某某的信任。后何某某受被害人李某丙之托,让被告人李某甲帮忙为其儿媳调动工作,李某甲答应后要求先行支付40000元活动费。2019年4月15日,李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岗古岭一廉租房处收取何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用于日常开销及私人业务应酬。期间,对于何某某的催促,李某甲以各种理由敷衍,并于2019年8月底断绝了与何某某的联系。
2019年10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户籍资料、收据、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3.证人何某某、佟某某、邹某某党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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