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01时13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60****号牌小车行驶至源城区人民路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6.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0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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