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经开区朝阳街道庙**村。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宴”、“李威”,虚构电业局职工身份,并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先后同时与网友刘某某、何某某谈恋爱,后以转让自家青海矿产需要手续费、考驾照、买烟等为由,骗取刘某某、何某某现金共计112349.89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李晏”的身份,隐瞒自己已婚等情况,与网友刘某某谈恋爱。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转让自家青海矿产需要手续费、处理交通事故等各种理由,先后从刘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101302.45余元。
2、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李威”的身份,隐瞒自己已婚等情况,与网友何某某谈恋爱。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考驾照、买烟等理由,先后从何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11047.44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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