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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浩东**,男性,1996年**月**日1996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44528119961222271X,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普宁市洪阳镇北村北市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浩东**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0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浩东**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普宁市**镇**道**街路段普宁市洪阳镇洪阳大道商贸城六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栏,造成李浩东**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浩东**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李浩东**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17.6mg/100ml,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2020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浩东**接到普宁市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案接受继续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浩东**到案后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担保书;2.被告人李浩东**的供述;3.证人方某某方晓生的证言;4.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浩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浩东**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浩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颖

                                               检察官助理 刘佳文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充证人证言一份;

6.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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