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李某甲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0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旺酒后无某某粤PHS****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李某甲旺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甲旺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票据、情况说明、人员基础信息、认某某具结书等;2.照片;3.被告人李某甲旺的某某;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旺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旺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旺现住源城区双某某南某某路名苑新天地1栋1302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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