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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一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乘坐其妻冯某某驾驶的晋A****Z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潞城区第四中学附近沿309国道向潞城区微子镇行驶,行至潞城东高速路口处时,因车辆较多,冯某某不敢开车,换由李某某驾驶。后李某某驾驶晋A****Z号小型轿车沿309国道继续行驶至微子镇小学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郝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素云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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