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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住雄县**镇**村,2020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转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雄白引线容城县“雄安园林建材”门口处时与行人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坏,宋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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