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幸福小区**号楼**单元**楼中门。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0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山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07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受包某某(另案处理)请托购买毒品,随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被告人李某某随后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家居路边将自己之前以每克100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冰毒所剩的0.6克毒品,分两包以每包500钱的价格共计1000元钱卖给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在昌邑区哈达家居门前以每包700元的价格,共计1400元卖给包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分别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吉林银行信息查询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审讯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