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村**号。2020年2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简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中山市**镇**街**号**公寓201房,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口罩名义,在其微信号Jan****98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通过微信聊天谎称有货,获取被害人信任且微信下单付款,又伪造快递物流流转信息但没有实际发货,后切断与被害人联系,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2600元。破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已将全部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朱某某。
2020年2月14日中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镇**街**号**公寓201房某某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当场缴获作案所用的苹果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8675818079)。
2、本案案卷3册,光盘8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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