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无某某,男,经骨龄鉴定已满20周岁(摄片时间2017年1月1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均不详。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无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路**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76元。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无某某在霞浦县**街**号,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小牛牌电动车1辆。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该被盗车辆并返还被害人郑某某。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无某某被群众扭送至霞浦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工作记录、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格证、收款收据、发票、行车轨迹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无某某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陈述。
5、被告人无某某供述与辩解。
6、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辨认、指认、勘验、提取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某某在案发期间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凤忠
检察官助理:谢文霞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无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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