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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村**村**号,住武宁县**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女儿徐某甲、女婿刘某某与柯某某及其男友黄某某在武宁县新一中门口摆摊占位发生争执、互殴,徐某某赶到现场后发现徐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走,而与女儿女婿发生斗殴的柯某某还在摆摊做生意,气愤之下与柯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将对方摊位上的物品推到在地,随后徐某某从徐某甲摊位上拿出一把不锈钢擀面杖朝柯某某头部、背部及手部等部位殴打。经武宁兴宁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柯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甲、刘某某、徐某乙、舒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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