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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徐某某窝藏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居委会**组**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在办理依兰县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形下,在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21日间,为吴某某等四人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提供隐秘住所,为吴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提供帮助。

经侦查,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协议两份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霸康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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