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3月31日,身份证号码4205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号,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3月13日宜都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谢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片剂(俗称“麻果”)5.0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16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杨守敬大道炎林园宾馆349房间,
两次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三颗(约0.03克)及甲基苯丙胺二小包(约0.28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经他人联系在姚家店镇楠竹园小区,向吸毒人员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颗(约0.02克)、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0.14克),收取毒资250元。
3、2019年9月16日、17日,被告人张某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杨守敬大道炎林园宾馆349房间,两次向吸毒人员李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三颗(约0.03克)、甲基苯丙胺二小包(约0.28克),收取毒资450元。
4、2019年9月17日,宜都市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在宜都市陆城炎林园宾馆349房间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在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3克及甲基苯丙胺3.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斌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