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浙江义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义乌市**街道**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无口罩、额温枪货源,仍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额温枪信息,吸引他人询价购买,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50元,用于玩游戏等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诱骗被害人曹某某以每只2.3元的价格向其订购500只口罩,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1150元。

2.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诱骗被害人杨某某以每只2.5元的价格向其订购300只口罩,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750元。

3.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诱骗被害人胡某某以每只3.4元的价格向其订购1000只口罩,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3400元。

4.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额温枪货源,诱骗被害人钟某某以每支450元的价格向其订购1支额温枪,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450元。

5.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额温枪货源,诱骗被害人吕某某以每支400元的价格向其订购3支额温枪,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1200元。

6.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诱骗被害人黄某某以每只3.3元的价格向其订购180只口罩,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骗得600元。

2020年3月2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钟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

2020年5月28日

附: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义乌市**街道**村**组,联系方式: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