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杨某某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市**医院抽取血液。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6.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在事故现场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郇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晨光
刘晓艳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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