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汉族,系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小区高**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2014年2月17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2月6日因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伪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1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涉嫌**案件进行调查时,对与案件有关系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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