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张作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7年7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作权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2号楼下,将车牌号为京P*****的车牌掰下后与车主被害人申某某联系,车主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申某某。
2.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将车牌号为冀C*****的车牌掰下后与被害人车主高某某联系,高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高某某。
3.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外**小区,将车牌号为皖S*****的车牌掰下后与被害人车主李某某联系,李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李某某。
4.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学附近,将车牌号为皖C*****的车牌掰下后与被害人车主赵某某联系,赵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100元钱,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赵某某。
5.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作权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楼下,将车牌号为吉G*****的车牌掰下与被害人车主常某某联系,常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常某某。
6.2018年10月28日,张作权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小区,将车牌号为苏F*****的车牌掰下与被害人车主杨某某联系,杨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杨某某。
7.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口,将车牌号为晋K*****的车牌掰下与被害人车主郭某某联系,郭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200元,张作杈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郭某某。
8.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口,将车牌号为皖A*****的车牌掰下与被害人车主刘某某联系,刘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1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刘某某。
9.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将车牌号为豫A*****的车牌掰下与被害人车主李某某联系,李某某用微信给张作权转了人民币200元,张作权将隐匿车牌子地点告诉了李某某。
10.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附近,将车牌号为辽M*****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刘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1.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475号楼下,将被害人梅某某宝骏车牌掰下,索要钱款未得逞。
12.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作权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号,将被害人蒋某某的车牌掰下,索要钱款未得逞。
13.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作权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小区楼下,将车牌号为京N*****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袭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4.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张作权在齐齐哈尔市**小区楼下,将车牌号为吉G*****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王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5.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口小区楼下,将车牌号为闽K*****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徐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6.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门口,将车牌号为蒙D*****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许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7.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将车牌号为苏B*****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陈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8.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家园,将车牌号为京P*****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杨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19.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道与**大街交口,将车牌号为辽B*****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孙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20.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法院旁,将车牌号为陕A*****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于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21.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门前,将车牌号为浙C*****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被害人郑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22.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作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下,将车牌号为吉B*****的车牌掰下,与车主苗某某联系索要钱款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现场所留有联系电话的纸条、被掰下的车牌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盗车牌相关材料、张作权邮政银行卡查询、张作权手机通话单、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作权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权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9年5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