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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卖淫)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本人经营的**保健按摩房内,与卖淫女按比例约定分成,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廉某某等人卖淫。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经营的按摩房内,容留吕某某向嫖客王某乙卖淫一次。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经营的按摩房内,容留吕某某向嫖客宋某某卖淫一次。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经营的按摩房内,容留吕某某向嫖客张某某卖淫一次。

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经营的按摩房内,容留姚某某向嫖客某某卖淫一次。

5.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经营的按摩房内,容留白某某向嫖客某某卖淫一次。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与2019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容留卖淫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嫖客对卖淫女的辨认笔录,卖淫场所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卖淫嫖娼视频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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