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1日书面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推送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月4日,被告人应某某在仙居县**街道**村附近野外、某某山上的一条路上等地开设野外流动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形式,聚众赌博,进行抽头获利。参赌人员丁某某、俞某某、马某某、“临海人”、王某某等人赌资数额累积达8万元以上。被告人应某某抽头获利达1800元以上。
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应某某在仙居县**街道**路的一间棋牌室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孔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俞某某证言;3、被告人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