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某某网吧网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住平邑县**街道**庄**村**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其担任网管的某某网吧内,趁老板郭某某不备,作案四起,窃取固态硬盘四个、七彩虹显卡两个、内存条17个,共计价值3600元。案发后,部分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其担任网管的某某网吧内,趁老板郭某某不备,窃取固态硬盘四个,价值400元。赃物变卖自肥。
2、2019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其担任网管的某某网吧内,趁老板郭某某不备,窃取七彩虹显卡两个,价值1500元。赃物变卖自肥。
3、2019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其担任网管的某某网吧内,趁老板郭某某不备,窃取内存条五个。赃物变卖自肥。
4、2019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其担任网管的某某网吧内,趁老板郭某某不备,窃取内存条十二个。经鉴定,十七个内存条价值1700元。赃物变卖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李中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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