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诈骗作案9起,骗取李某甲、方某某、谢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699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李某甲财物共计66000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庄某某财物共计15000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褚某某购买的烟酒等物品一宗,花费共计3500余元。
4、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刘某某财物共计13000余元。
5、2014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于某某财物共计53000余元。
6、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朱某某财物共计260000余元。
7、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谢某某财物共计890000余元。
8、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李某乙财物共计80000余元。
9、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孟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自称神仙附体会“天语”,以看病需要交钱和购买东西“铺路”为由,骗取方某某财物共计318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