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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室,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栋**室。2016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楼下,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孙某某并依法搜缴到其非法持有的净重16.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净重3.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9.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前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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