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周兴伟,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乡**村**屯。1993年11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7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兴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十四楼,趁被害人佟某某不在病房将其放在床上的紫色背包拿走,背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Oppo牌R7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2、2017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部二号楼二十二楼,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Vivo牌X9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14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3、2017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部二号楼二十三楼,趁被害人温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苹果牌7Plus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5000元),赃物被其丢弃。
4、2018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一住院部一楼,趁被害人何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苹果牌6S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12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5、2018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十住院部十楼,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Oppo牌A83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3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六楼,趁被害人马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Vivo牌Y96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楼五楼,趁被害人李某丙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牌畅玩牌8C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8、2019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一住院部三楼,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Vivo牌X9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6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9、2019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十住院部一楼,趁被害人吕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下的手拎包拿走,内有48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挥霍。
10、2019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六住院部三楼,趁被害人肖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头桌子上的小米牌Max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3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11、2019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周兴伟进入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楼九楼,趁被害人李某丁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牌荣耀V10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5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12、2019年7月1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楼七楼,趁被害人于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欧嘉牌29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1069元),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13、2019年7月15日1时25分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楼六楼,趁被害人冯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牌畅想9Plus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6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14、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楼六楼,趁被害人倪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牌P10Plus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900元),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15、2019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周兴伟窜至哈尔滨市**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楼六楼,趁被害人李某戌睡觉时,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牌7C型手机拿走(价值人民币5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周兴伟共计盗窃15起,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9869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兴伟于2019年7月6日在哈尔滨市医大二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周兴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兴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兴伟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兴伟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兴伟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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