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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庄**村**号。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庄**村**号。2018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商业广场*楼***室组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沂办事处,利用该公司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月息30%返利、发展会员享受提成”的高利投资项目,非法吸收陈某、李某等200余名会员投资款852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陈某、李某等14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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