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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周某某、波熟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住柳北区石碑坪镇**村**屯**号。2016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波熟(自报身份),男,1990年**月**日出生,阿尼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11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波熟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1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从桂林乘飞机到达景洪接运毒品。同月9日,被告人波熟驾驶无牌摩托车从中缅边境运输8包毒品到景洪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接到的毒品藏匿在景洪市曼听路46号曼听村民小组**号**楼**出租房内。同月12日15时许,周某某骑电动摩托车到景洪市嘎洒镇东盟国际二期公路边(嘎洒旅游小镇入口)再次接运波熟从边境运输来的毒品,二人正在交接毒品时,昌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波熟,从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上啤酒箱内查获8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8014克,平均含量为88.2%。周某某逃跑30余米后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周某某出租房内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8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7921克,平均含量为90.5%。查获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净重159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波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波熟运输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5935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波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晋

检  察  员:杨荣军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波熟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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