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柯某某(已判决)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软糖的情况下,先后5次以每箱45元的价格向柯某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旺仔”牌QQ软糖共计5000箱,并将购买的“旺仔”牌QQ软糖以每箱46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30000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抽样送检的涉案“旺仔”牌QQ糖为合格品。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旺仔”牌QQ糖100箱、假冒注册商标“阿尔卑斯”牌硬糖530箱等;
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物流单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杜某某、谢某某、杜根林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86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听资料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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