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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_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8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对被告人吴某某与杜某某的民事纠纷作出(2017)闽0504民初****号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应偿还杜某某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12月8日送达被告人吴某某,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名下闽******轻型厢式货车于2018年4月17日以人民币11800元予以转让,且未将交易对价交付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主动缴清欠款11万元,该案已于2020年4月28日结案结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送达证明材料、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0853****。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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