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2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1年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16日减刑释放。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1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及时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挂靠在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在临沂市兰山区**街**路交汇处某某写字楼租赁房屋从事民间放贷业务,王某甲、连某某(均已判刑)系其员工。2015年4月14日18时许,王某甲、连某某等人将与被告人吕某某及时某某存在借款纠纷的何某某约至某某写字楼,替二人索要欠款。因何某某无钱还款,王某甲、连某某等人将何某某带至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某某小馆,与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等人一起就餐。后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又将何某某带至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某某KTV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对何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等人采取拳打脚踢、皮裤带抽打等方式对何某某实施殴打,致何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累计面积超过体表面积10%。次日早晨,被告人吕某某及王某甲、连某某等人又将何某某带至临西一路某某宾馆继续实施非法拘禁。同日9时许,连某某又开车带着何某某辗转多处筹钱还款。截止15日18时许,何某某因归还2万元后方离开。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与平安路交汇的某某饭店内,手持马扎、酒瓶殴打张某甲、张某乙,致张某甲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致张某乙唇粘膜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张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罪
2017年9月14日18时许,因付某某无故用斧子砍砸消防门和被告人吕某某家属的电动自行车,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庙街**路**小区**号楼楼下,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付某某,致付某某左侧第3、4、5、7、8、9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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