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005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布尔津县,现住新疆布尔津县神湖路**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0时4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河滨路抖音KTV门口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所送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14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阿勒泰地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阿公刊物证鉴定(理化)字{2019}110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布尔津县神湖路**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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