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叶叶**,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屯昌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叶**在其普宁市占陇镇朴兜村住家中,与妻子被害人周某某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叶叶**持一根竹棍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相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叶**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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