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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古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曾某某欲采购一批远红外线体温计(以下简称“额温某某”),经人介绍后添加被告人古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古某某谎称其手上有额温某某的现货取得了曾某某的信任。同月26日,曾某某与被告人古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永和路圣康门诊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以单价405元每把的价格向被告人古某某采购2000把额温某某,交货期为自2020年2月28日到2020年3月1日,签订协议后曾某某需给付被告人古某某101250元作为初始订货量250把的货款。后当天曾某某便转账了100000元到被告人古某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了1250元到被告人古某某的微信账户。被告人古某某收到上述货款后并未将额温某某发货给曾某某,而是将货款用于玩游戏、偿还私人债款、生活花销等。交货期限到后,被告人古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曾某某,后在曾某某的一再施压下仅退回了35500元货款给曾某某。后曾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在2020年4月1日将被告人古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古某某的某某;3、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中国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提取笔录、支付宝收支账单、户籍资料;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5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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