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刘某,外号“料招”,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8年12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14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1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中午,同案人冯汉城与陈振操(另案处理)要求向同案人李木梯、王诚诚(另案处理)购买3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木梯找到同案人柯创鑫(另案处理)购买,柯创鑫联系了同案人刘喜杰(另案处理),刘喜杰联系被告人刘某找毒品冰毒,并答应给被告人刘某介绍费3000元,被告人刘某联系毒品上家“伟锋”(身份不明),得到“伟锋”有毒品冰毒并在惠来县岐石镇坑仔医院附近交易地点后,刘某提供“伟锋”的联系电话及交接地点给刘喜杰,由刘喜杰自己去交易。当日下午,刘喜杰驾驶柯创鑫的摩托车携带现金人民币10.5万元到惠来县岐石镇坑仔村路口(坑仔医院附近)与“伟锋”进行交易,后将3千克冰毒载回甲子镇交给柯创鑫,柯创鑫以每千克3.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木梯,李木梯再以每千克3.7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汉城,冯汉城与陈振操将3千克冰毒载回碣石镇贩卖。尔后,冯汉城将其中1千克冰毒以3.9万元价格卖给同案人陈炳鑫(另案处理),陈炳鑫与同案人林丽珠(另案处理)合伙将1公斤冰毒以5万元价钱卖给同案人苏晓旋(另案处理),苏晓旋在2017年7月24日将冰毒通过碣石镇天天快递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准备贩卖,在邮寄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为99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含量为74.7g/lOO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美君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随案卷宗拾叁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