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搅拌车运输混凝土过程中,采用截留等方式,先后盗卖C15等型号混凝土18次,共计277余方,涉案价值1052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宁
检察官助理:赵兰迪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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