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俸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身份证号5335271957********,傣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1997年至2003年任耿马县**镇**村委会**组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2月16日被耿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严重违纪于2018年6月15日被耿马自治县纪委开除党籍;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剑,男,云南省源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xxxx。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俸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30日至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俸某某为牟利,2008年至2015年期间,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18.82亩(其中,耕地15.82亩,林地2.16亩,其他土地0.84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倒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党员处分情况,抓获经过,财产查询材料,土地协查函及回函。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小坤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俸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光盘8张。
4、起诉书八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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