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大学家属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大街**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进入位于哈尔滨市**街**号浩色女装店内,将一件货号为2061831105-403的女士蓝色风衣(价值194.5元)带入试衣间,后将该衣物装入随身背包内盗走。
2.2019年3月17日13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进入位于哈尔滨市**街**号浩色女装店内,将一件货号为206191110-403的女士蓝色风衣(价值219.5元)带入试衣间,后将该衣物装入随身背包内盗走。
3.2019年3月20日15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进入位于哈尔滨市**街**号浩色女装店内,将一件货号为21019166705-401的女士灰黑两件套(价值214.5元)带入试衣间,后将该衣物装入随身背包内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在哈尔滨**大学家属楼**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丽萍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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