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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暂住**省**市**区**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幢**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病未能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对被告人于某某批准逮捕(因其患病未能执行),同年6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甲办理提拔副科级职务事宜,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张某某办理沈阳医科大工作,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8.32万元,后在王某某多次催要下,于某某共计返还王某某8.32万元。

2016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子任某某办理教师工作,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7.37万元。

于某某诈骗数额合计为27.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丽莉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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