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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姜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同太乡王中村****组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万顺派出所**委**8组,现住德惠市同太乡王中村**屯**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其塔木镇**村**组。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溪河镇**村**社,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智慧新城2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村**社,现住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智慧新城2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屯**组。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屯**组。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组,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晟世家园小区12栋1单元501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其塔木镇**村**组,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晟世家园小区12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胡家乡**村**组,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于家村5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丁,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溪河镇**村**社,现住长春市星城小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建设街**委**组,现住德惠市松柏路三道街金叶小区8门301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戊,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姜某乙、赵某某、姜某丙、姜某丁、王某乙、张某丁、姜某戊、张某戊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德惠市内购买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19人名下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整套手续(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号结算银行卡、企业公章、U盾、实名手机卡等),并向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19人支付1000元-3500元的费用,后被告人于某某以4000元-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整套手续出售给居住在广东的网友(未到案)。经核实,涉案经于某某、高某某出售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工商营业证件等共计19套,二人获利约4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其中姜某某、何某某、姜某甲等10人名下出售的10套对公账户已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

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姜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全庆装饰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该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2、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姜某丙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姜某丙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涵翰日用品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二人系夫妻)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的带领下,陈某某、姜某甲用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鑫润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多隆合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高某某,二人各获利人民币35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姜某甲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均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姜某丁(系姜某甲姐姐)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姜某丁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同富日用品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姜某丁之子)为了谋取利益,联系到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岳父)与关红君(张某某岳母、未到案)用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多辉日用品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将其中1000余元转给被告人何某某。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6、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徐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优谦商贸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7、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系徐某某内弟)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王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优谦商贸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8、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张某甲(蔡某某母亲)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蔡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分别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久多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久泰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伟荣日用品有限公司,各自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三人各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9、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张某乙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洪仁商贸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乙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10、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丙(系张某乙丈夫)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张某丙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洪仁商贸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丙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1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丁、姜某戊(二人系夫妻关系,系被告人张某丙父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张某丁、姜某戊用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大千日用品有限公司、长春市金广日用品有限公司,各自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二人各获利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戊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张某戊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翰成日用品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1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乙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王某乙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洪仁商贸有限公司,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乙名下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使用。

14、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姜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为了谋取利益,在被告人于某某的带领下,赵某某、姜某乙用本人身份证分别办理实名手机卡、在德惠市政务大厅注册长春市美厚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贵义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申领公司营业证件,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惠市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开户手续(申领银行卡、办理网银U盾),办理后出售给于某某,二人各获利人民币1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十二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开户银行信息及注册企业信息登记等;

2.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姜某乙、赵某某、姜某丙、姜某丁、王某乙、张某丁、姜某戊、张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姜某乙、赵某某、姜某丙、姜某丁、王某乙、张某丁、姜某戊、张某戊买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营业证件,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非法购买并持有他人对公账户银行卡,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姜某乙、赵某某、姜某丙、姜某丁、王某乙、张某丁、姜某戊、张某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十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8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姜某乙、赵某某、姜某丙、姜某丁、王某乙、张某丁、姜某戊、张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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