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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袁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里**栋**单元**楼**号。2013年8月因盗窃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因盗切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9月1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窜至本市青羊区**小区**栋门口,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众星电瓶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124元),后销赃获款耗用。同年8月31日19时许,袁某窜至本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楼下,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爱玛牌电瓶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429元),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袁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小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叶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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