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29号
被告人袁阳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袁阳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菜市场11排12号摊位盗走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袁阳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城街53-12门市,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1700元。
2020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袁阳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菜市场2排9号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袁阳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美丽家园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友、张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阳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阳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阳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军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袁阳某(电话:1512387****)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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