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2000元。2012年8月6日释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4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使用螺丝刀将门栓撬开进入西安市灞桥区谢二村被害人闫某某居住的房间,盗走金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现金400余元后逃离现场。金色苹果平板电脑销赃后得赃款35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苹果平板电脑价格为1560元。
2、2019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恒大御景旁中建三局项目部二楼宿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蓝色小米9SE手机一部、华为M3平板电脑一台,销赃后得赃款37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华为平板电脑价格为500元、小米手机价格为900元。
3、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砂之船奥特莱斯东侧一楼职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银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白色华为P7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销赃后得赃款43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价格认定苹果手机价格为1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闫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指认、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袁某被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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