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怀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袁金榮,曾用名袁江山,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3********,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镇**村**组**号,住靖州县**镇**栋**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金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金榮与被害人其母亲赵某甲(已殁)共同居住于靖州县**栋**号住宅房。2018年12月底,袁金榮与被害人赵某甲因家中水表分户费用发生了多次争吵,12月30日,赵某甲到其胞弟赵某乙家喝喜酒并在其家中住了一晚,12月31日回到家中。当晚,被害人已带孙子袁某甲(赵某甲三儿子袁某乙的孩子,约4岁)睡觉,被告人袁金榮喝酒后回家要被害人下床扯家中事务,二人在床边发生争执,袁鑫榮朝被害人赵某甲的头、肩、腿等部位进行了殴打。约22时50分,住在二楼的袁某丙(赵某甲二儿子袁某丁的孩子,约14岁)听到楼上传来伯父袁金榮的谩骂声及其奶奶赵某甲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的哀求声,后听到有人下楼的脚步声,立即到房间卧室告诉其父母袁某丁、储某某,二人立即起床来到房间客厅,听到袁金榮先后在一楼楼道、一楼外巷子里谩骂被害人赵某甲,袁某丁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准备下楼劝解,为避免被袁金榮殴打,其在等待约一两分钟后,听到一楼楼梯间关门声及有人上楼的脚步声后立即下楼来到一楼外巷道,发现被害人赵某甲倒在巷道的雪地上,穿一套内衣裤、赤脚,头部有明显的青紫,嘴里有血流出,袁某丁上前扶被害人,被害人称自己脚断了动不了,后袁某丁将被害人拖到路边靠墙躺着,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便喊不应了。约23时4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在**市场*栋*号楼楼道内抓获正在下楼的袁金榮。后被害人赵某甲被送至靖州县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月4日,赵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左侧头部,对冲性致右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靖州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书证;2.证人袁某丁、储某某、袁某丙、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提取、指认等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袁金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金榮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芬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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