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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职业,住湖北省宜城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袁某虚构**大学**学院**、**大学工作人员等身份,在本市洪山区**路**公寓设立办公点,以可以获取**大学统招生本科毕业证或**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证等为由,使用伪造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证等,招收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徐某某等二十人,以安排被骗**在**大学教室上课,在**大学**公寓、**公寓等**宿舍住宿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被害人的学费、住宿费、制证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8828万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大学**证等物证;2. 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等报案材料20份,破案抓获经过,收款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承诺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洪某某等陈述;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6.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陈晨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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