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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垫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伪造了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陈斌的工作证,并持有该工作证,在重庆市南岸区等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作案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附近,假意搭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重庆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附近时,袁某拿出伪造的工作证,自称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以意图查处张某某非法营运但可私了为由,骗取张某某白沙(和天下)牌香烟1条(价值9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附近,假意搭乘被害人苟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重庆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附近时,袁某拿出伪造的工作证,自称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以意图查处苟某某非法营运但可私了为由,骗取苟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轻轨站附近,假意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当车辆到达重庆市南岸区松藻小区附近时,袁某拿出伪造的工作证,自称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以意图查处李某某非法营运但可私了为由,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李某某向附近执勤民警举报,民警当场将袁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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