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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农合同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袁某农,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5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上海市**区**路**弄**号。被告人袁某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袁某农与缪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已承包、收购、投资相关工程项目,欲将相关项目发包给陈某甲、詹某某等人,先后3次采用签订施工协议、口头约定承包工程等方式骗取陈某甲、詹某某“保证金”、“好处费”等计人民币1700000元,后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400000元。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被告人袁某农及缪某某、胡某某谎称已收购上海市**新区**园区**广场内药厂生产大楼等建筑,欲将装饰工程给陈某甲承包施工。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袁某农及缪某某以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与陈某甲及陈某甲借用资质的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意向总承包合作协议书》,并先后收取陈某甲“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

2.2013年5月份,因上述药厂装饰工程未能开工,被告人袁某农及缪某某、胡某某称欲将浙江**置业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镇**区内的土建等工程项目给陈某甲承包,2013年5月10日,缪某某、陈某甲作为乙方与慈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协议》,后被告人袁某农、缪某某以“好处费”名义骗取陈某甲人民币600000元。2014年10月14日,陈某甲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该局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靖江市公安局。

3.2013年11月,被告人袁某农谎称可以通过陈某乙承接到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学楼建设工程,后经缪某某介绍,詹某某欲承接该工程基建项目,被告人袁某农及缪某某向詹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500000元。后经詹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袁某农退还人民币400000元。

2019年8月29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袁某农华为手机3部,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协议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颜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农及同案犯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农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科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农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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