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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路**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月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路**号**楼被害人薛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挂在门后的一只火腿盗走。经认定,被盗火腿价值人民币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部分火腿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扣押、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相关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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