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00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2月份以来,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胺给周某某、魏某某、钱某某等人,共计17.33克,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2019年2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许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2019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4)2019年3月4日晚上22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5)2019年3月9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许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6)2019年3月14日凌晨,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7)2019年3月14日晚上20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许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8)2019年3月21日,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及少量甲基苯胺片剂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9)2019年3月24日下午14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0)2019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1)2019年3月27日晚上20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2)2019年3月28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3)2019年3月29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2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4)2019年3月31日晚上19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及少量甲基苯胺片剂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5)2019年4月3日下午,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及少量甲基苯胺片剂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6)2019年4月4日下午13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胺给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7)2019年4月7日晚上20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18)2019年4月8日凌晨,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19)2019年4月8日凌晨2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2019年4月8日下午15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1)2019年4月8日晚上22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及少量甲基苯胺片剂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2019年4月24日晚上21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3)2019年4月26日晚上18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胺给魏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4)2019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钱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29日,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在袁某某身上搜缴11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11包毒品疑似物共计5.73克。经理化检验,以上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钱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2月份以来,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周某某、许某某、魏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许某某后,又容留周某某、许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9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袁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胺给周某某、许某某,又容留周某某、许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29日下午,在隆回县**镇**街**街袁某某的租房内,被告人袁某某容留钱某某、魏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钱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魏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钱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等。
鉴定人的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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