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赣州市章某某**村**栋**室,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区**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章某某**路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河大桥城内桥头时,因欲逆向行驶至马路对面而停留在道路中间,被正在执勤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大队辅警肖某某口头劝阻。因口头劝阻未果,肖某某来到袁某某处,让袁某某不要过去,并用手机进行执法拍摄,袁某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过马路,并挥手将肖某某手机摔至地上。肖某某捡起手机后欲拔掉袁某某电动车钥匙,袁某某阻拦并与肖某某争抢,导致肖某某脖子处受伤(经检验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南外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1张;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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