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袁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0年4月25日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系中国民主同盟盟员。1991年至2001年12月,任湖南省**所财务科副科级干部,2002年1月至2011年6月,任湖南省**管理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科级干部,2011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湖南省**行管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湖南省**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后勤保障中心副主任(副处级)、副处级干部,2019年12月至今任湖南省**和**化行业事务中心财务部副处级干部。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6月2日被娄底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娄底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担任原湖南省**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后勤中心(现为湖南省**和**化行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湖南省**行业中心)财务部会计、出纳职务,利用编制单位工资、管理单位工资代发账户、制作会计凭证、决算报表等职务便利,以申报“工资、社保补助、绩效考核奖、物业补贴”等名义分47次虚报骗取国家财政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1897233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家庭开支及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湖南省**行业中心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金财网中分3次私自以“社保补助、工资”的名义向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库管理局)申请支付财政资金共计148500元。在省国库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转入湖南省**行业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代发账户xxxx********后,袁某未将148500元的相关凭证在单位制作收支财务账,而是直接转入其个人建设银行62170029201********账户中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2月,袁某在制作湖南省**行业中心2015年决算报表时,将该虚报骗取的148500元在决算报表中虚列开支进行平账。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在金财网向省国库管理局申请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私自在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每次虚增40000元至50000元,共计10次虚增455270元。省国库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转入湖南省**行业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代发账户xxxx********后,袁某将虚增的455270元转到其个人建设银行62170029201********账户中占为己有,并将虚假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在单位制作财务会计凭证。
3.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袁某发现省**行业中心剩余33194元公务接待预算经费没有使用,于是在金财网中私自以“退休人员奖励工资”名义向省国库管理局申请支付资金33194元。省国库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转入湖南省**行业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代发账户xxxx********后,袁某未将该33194元的相关凭证在财务做收支会计凭证,于同年12月28日将该款直接转入其个人建设银行62170029201********账户中占为己有。2018年,袁某在制作单位2017年决算报表时,将该虚报套取的33194元在决算报表中虚列开支进行平账。
4.2018年3月5日,被告人袁某在金财网中私自向省国库管理局申请支付老干门诊费30000元,省国库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转入湖南省**行业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代发账户xxxx********,袁某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上私自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后,直接到银行将该30000元取现占为己有。事后,袁某未将该30000元的相关凭证在财务做收支会计凭证。2019年,袁某在制作单位2018年决算报表时,将该虚报套取的3万元在决算报表中虚列开支进行平账。
5.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在金财网中私自以“单位文明奖、绩效考核奖、物业补贴”等名义向省国库管理局申请支付资金,共计32次申请支付资金1230269元。省国库管理局审批并将款项转入湖南省**行业中心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工资代发账户xxxx********后,袁某将该虚报的1230269元转到其个人建设银行62170029201********的账户中占为己有。事后,袁某未将该1230269元的相关凭证在财务做收支会计凭证。在制作单位2018年、2019年决算报表时,将该虚报套取的1230269元在决算报表中虚列开支进行平账。
2020年6月2日,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人员在湖南省**信息化行业事务中心818办公室将被告人袁某抓获,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表、机构改革文件、记账凭证、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工资计提凭证、工资表、决算报表、2019年度调账凭证、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文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尹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担任原湖南省**行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后勤中心财务部会计、出纳职务,利用编制单位工资、管理单位工资代发账户、制作会计凭证、决算报表等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政公共财政资金共计18972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如实供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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